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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1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9458号、(2020)粤19民终3858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12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5620768】。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东莞市桦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90元、财产保全费1092元,合计诉讼费3682元,由原告东莞市桦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専1973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 二、限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桦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693.4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以2165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54239.4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3.以2462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4.以778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5.以1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6.以109693.4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东莞市中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前述第二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东莞市桦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2590元,财产保全费1092元,合计诉讼费36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均由东莞市桦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预交),均由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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