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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彩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初君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79****98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404民初466号
    案号 (2018)粤0404执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广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珠海广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秦皇岛市彩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被告珠海广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帅对上述第一、二判决确定的被告珠海广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珠海广禾电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彩虹贸易有限公司和蔡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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