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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市质宝安市监D批罚字[2017]2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深圳市新恒兴书店:经查明,你单位2014、2015年度未年报且未纳税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市局于2017年6月19日在报纸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602138158)。你单位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8
    决定机关 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九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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