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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06****4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313民初686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旎向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113165元,此后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建兴、朱春兰、陈龙、罗智、朱娇玲、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98元,由被告李旎、陈建兴、朱春兰、陈龙、罗智、朱娇玲、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法院,被告李旎、陈建兴、朱春兰、陈龙、罗智、朱娇玲、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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