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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5〕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超授权开展业务。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14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陈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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