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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2207****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1961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2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红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界明返还借款本金39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为3541700元(不包括第三项判项中确定的固定收益300000元),之后利息以为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郑革新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潘红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界明支付第一项判项中的100万元借款在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期间的固定收益(利息)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肖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66202元(原告肖界明均已预交),由被告潘红生、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郑革新共同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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