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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克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5771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6民初5939号
    案号 (2018)苏0116执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2742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34元,由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7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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