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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克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5771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7民初761号
    案号 (2017)苏0117执1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兰兰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 二、被告方长荣应就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原告蔡兰兰对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方长荣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40元,由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长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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