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09****30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3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560015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江门国际金融大厦KTV租赁合同》(编号为:0130003,下称《KTV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所租赁场地的装修工程交由被告邵卫自行处置。二、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共同确认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被告邵卫共拖欠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KTV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3508825元、管理费435240元、电费25420.5元,合共3969485.5元。原告和被告邵卫同意,原《KTV租赁合同》项下被告邵卫已向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90000元,用于抵扣前述部分欠款。抵扣后,被告邵卫尚拖欠原告《KTV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款项合计3579485.50元。前述被告邵卫拖欠的费用3579485.5元,被告邵卫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三、被告邵卫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KTV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四、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江门国际金融大厦影院租赁合同》(编号为:2013000A,下称《影院租赁合同》)。五、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共同确认載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被告邵卫拖欠原告《影院租赁合同》项下的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租金2494040元、管理费517640元、电费15934.5元、水费3203.2元,合共3070817.7元;拖欠201年8月至2015年11月租金633240元、管理费148704元、电费528元,合共782472元;被告邵卫合共欠费3853289.7元。六、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同意:上述第五条协议中被告邵卫拖欠原告的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款项3070817.7元,被告邵卫应于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前,分6期按月于每月5日前偿还511802.95元给原告;剩余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欠款782472元,被告邵卫应于2015年12月5日前向原告清偿。若被告邵卫逾期支付的,被告邵卫应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七、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卫同意:若《影院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开设的影院,不能在2016年1月29日之前完工试业,则原告与被告邵卫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影院租赁合同》自2016年1月30日起解除。被告邵卫应自《影院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无条件将《影院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还给原告,租赁物内的所有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设施等,全部归原告所有。八、被告邵卫在使用《KTV租赁合同》和《影院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期间对外所发生的债务,全部由被告邵卫负责。若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因此遭受第三方追索的,原告有权向被告邵卫追偿,并有权要求被告邵卫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九、本案的受理费50854元,由被告邵卫负担。前述费用,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预交,被告邵卫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迳付给原告。十、被告邵卫同意:承担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被告邵卫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该律师费用支付给原告。十一、被告江门喜洋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喜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中被告邵卫应向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若三被告不按本协议任一条约定履行其应负义务的,原告江门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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