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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75****7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4民初7021号
    案号 (2020)川0104执2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5340元, 二、被告成都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经济补偿56000元。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原告特向成都市锦江区执行工作局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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