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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乐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2X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9502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4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乐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告费586260元及计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1日起以25362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以1663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以166320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付)给原告广州市汉隆广告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48元,由被告上海乐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汉隆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517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上海乐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0348元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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