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董净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7174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商初字第30501号 |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1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1-09 |
| 发布日期 | 2015-03-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董净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倩君借款本金人民币972417元以及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72417元为基数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董净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倩君律师费人民币40500元。 三、驳回原告毛倩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8940元,由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董净岚负担。因原告毛倩君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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