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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武环罚字[2019]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2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0
    决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