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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士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310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14096号
    案号 (2018)鲁1302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544287元; 二、被告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以被告欠付工程款9544287为基数,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676元,由原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告临沂市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3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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