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8170****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1796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3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33177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4951735元,以后以33177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以被告安徽红草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路以南康天大道以北环城路以西的土地(天国用(2012)第00264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10万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偿还;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4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10540元,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负担681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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