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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0****8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4946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2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4.35%执行,自2019年10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执行)。二、被告宋振国、李正祥、肖维芝、王艳、肖维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振国、李正祥、肖维芝、王艳、肖维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李正祥、肖维芝、王艳、肖维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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