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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0****8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2549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7-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5962.6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165962.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正祥、宋振国、肖维芝、王艳、吴在华、肖维玉、王玉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正祥、宋振国、肖维芝、王艳、吴在华、肖维玉、王玉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追偿。8四、驳回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正祥、宋振国、肖维芝、王艳、吴在华、肖维玉、王玉珍负担;鉴定费5160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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