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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0****8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1128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维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1920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本金100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王艳、洪彩文对被告肖维芝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84元由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84元,被告肖维芝、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李丽丽、肖维芝、王艳、洪彩文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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