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8170****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民初127号 |
案号 | (2019)皖11执1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248240.47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1824824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44865元;三、如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合同编号为最高抵保字[2018]00100号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239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7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机器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五、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肖维芝对前述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肖维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受清偿的,有权在6082746.82元限额内分别要求被告王艳、天长市宝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清偿;被告王艳、天长市宝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14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998元,被告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肖维芝、王艳、天长市宝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116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一:《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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