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悦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MA****NE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100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悦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车延宇、鲁守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49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3月21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河北悦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4249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自2019年3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河北悦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车延宇、鲁守坤共同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424913.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4748865,开5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8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298元,由被告河北悦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车延宇、鲁守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