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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2%溴氰·噻虫嗪悬浮剂219包;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1
    决定机关 武义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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