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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卫公简罚[202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查明永康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该场所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上述行为已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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