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合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全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6810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73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10000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投资公司同意义乌商贸偿还代偿款2703.9009万元,并由义乌商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19.5953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3.2万元、律师费20万元,合计2756.6962万元。同时,义乌商贸以2703.900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向投资公司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二、投资公司同意义乌商贸分两期偿还上述代偿款,即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清偿剩余的全部款项,届时,利息以实际清偿之日数额一并支付。三、投资公司收到第一期1000万元本金还款后,立即申请法院解除对【濮房权证市字第2014-17691号】房产查封手续,义乌商贸负责协调法院及时办理解封手续,投资公司予以积极配合。投资公司收到第二期全部款项后,立即申请解除【濮房权证字第2008-10416号】、【濮房权证字第2008-10417号】、【濮房权证字第2006-12280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产权证书原件归还抵押人。四、义乌商贸任意一期还款逾期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同意按原审法院(2015)郑民一初字第68号判决书确定的各自权利义务,义乌商贸已支付的第一期1000万元还款不予退还,优先冲抵抵其债务利息及相应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五、丽都公司、金博大公司、合众公司、濮义购公司、王全坤、高伟杰、王培昌、和利平、王丽燕同意并认可本债务偿还方案,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向义乌商贸提供保证及抵押担保。河南航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义乌商贸的债务向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六、本协议一式五份,每方执一份,另壹份由投资公司交河南省高院本案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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