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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官市监处字〔20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二、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和小白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0元(伍佰叁拾元正)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3
    决定机关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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