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官市监处字〔2020〕3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当否,请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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