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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洪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345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兵1101民初243号
    案号 (2018)兵1101执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425元;二、驳回原告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3元,由被告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1元,由原告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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