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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平玉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31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012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马跃进借款本金6491480元,并支付利息。二、由被告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马跃进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三、由被告黄小平、平玉亦、陈锦标、童岳南、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875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60783元(由被告黄小平、平玉亦、陈锦标、童岳南、兰溪市博德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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