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33655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高新民初字第262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262号 |
案号 | (2015)高新执字第00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发布日期 | 2016-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二、被告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截止2014年2月28日尚欠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1万元。三、被告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江西省明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淑贞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0、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9480元,由被告江西艺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省明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淑贞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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