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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11****0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438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合聚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付货款本金172077.52元;二、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合聚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72077.5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本金172077.5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阳合聚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2元,由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承担。鉴定费5500元,由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和朱光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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