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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11****0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6103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5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9-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朱光志、张可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天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辽宁中爱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光志、张可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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