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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2****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1民初6697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2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自2018年6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二、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9,996.61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3,049,99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三、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185850元。四、被告于洪岩、刘郁琴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东港市兴起金属有限公司、张家文、姜涛、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奕对上述第二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原告对被告东港晟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全部设备设施等(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00元由诸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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