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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2****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1民初4175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1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姜传东工程款771428.60元,并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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