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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2****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6585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1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4657.69元;二、被告王强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9210.38元;三、驳回原告李玉春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0元,由被告鲲鹏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王强世负担2280元,原告自行负担27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1640元,余款1030元退还原告,被告鲲鹏公司、被告王强世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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