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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2****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6140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恢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663624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0元,由原告承担1940元,由被告承担10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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