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0〕041110501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信息公示进行检查时,发现广东宁兴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2018年度和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东宁兴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现查明:现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我局报送2018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在我局公告补办期限2019年7月10日内,该公司仍然没有补充报送企业2018年度报告;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我局报送2019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在我局公告补办期限2020年7月20日内,你该仍然没有补充报送企业2019年度报告,属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企业知晓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视为情节严重,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已补充报送企业2018年度年报并公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拟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当事人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1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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