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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39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5民初1264号
    案号 (2021)苏0305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020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5年6月起自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每月租金应付日为当月20日)各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258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5年6月起自每月应付租金的次日(每月租金应付日为当月20日)各计算至从2017年11月21日;以31.258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冯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华、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五、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将冀EK0760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冀EK0800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冀16EK0708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过户至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六、驳回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50元,由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470元,由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张华、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立伟负担99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张华、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立伟负担;鉴定费11890元,由被告邢台县盈泰运输车队、张华、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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