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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306****01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1民初1065号
    案号 (2020)冀0521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7月10日前利息为62,483.40元;2.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本金1,500,000元,月利率9.3003‰基础上上浮50%计算)。 2、被告邢台鸿丰瑞镒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平利辉、张玉青、赵江云、刘进军、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刘红霞、李伟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确定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5元减半收取9,432.5元,由被告刘志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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