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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现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504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2民初1276号
    案号 (2017)苏0302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汪区塔山镇永壮水泥制品加工部价款1832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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