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现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504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2民初3143号
    案号 (2017)苏0902执1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贝德铭建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联鑫建材公司人民币1039588.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期间:从2014年10月12日到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0元由被告贝德铭建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