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13****10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2民初3778号 |
案号 | (2020)苏0302执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倪海生支付工程款513653.18元及利息﹝以513653.1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上限),自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就上述款项,被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倪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14440元,倪海生已付),鉴定费29980元(其中徐州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980元,倪海生支付10000元),合计44420元,由原告16倪海生负担1998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14440元。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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