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笃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46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中商初字第00100号 |
案号 | (2016)苏06执1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本金17037903.75元、计算至2015年3月9日的利息448375.05元,以及上述本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7037903.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其昌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姜斌、姜笃篪对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其昌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姜斌、姜笃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共132918元,由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其昌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姜斌、姜笃篪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718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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