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5****65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684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7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好时节贸易有限公司、刘勇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贷 款本金 3,000,000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29,121.08 元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至实际偿还 完原告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合同编号 为 J17712016629131 的《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 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江河、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勇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 行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6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232 元,公告费 600 元,共计 34,832 元, 由被告贵州好时节贸易有限公司、刘勇、江河、贵州中意电 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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