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5****65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4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2815元,罚息人民币98962.5元,复利人民币6077.04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122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河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4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负担15元,由被告杨振宇、贵州中意电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阳光雨露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河共同负担24619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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