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建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6149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21民初461号 |
案号 | (2018)川0121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琳货款本金4037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本金4037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元,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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