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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建平511122********4138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1493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夹江民初字第700号
    案号 (2015)夹江执字第00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夹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8
    发布日期 2015-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夹江县骏弘陶瓷原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80316元,此款的具体付款期限为: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 20316元,2015年10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5年11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付20000元;付款方式为: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将每期应付货款按时汇入原告夹江县骏弘陶瓷原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夹江县支行;账号为:22379101040008863); 二、如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中约定的时限付款,则原告夹江县骏弘陶瓷原料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尚欠全部余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现由原告夹江县骏弘陶瓷原料销售有限公司替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垫交,限被告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诉讼费904元汇入原告夹江县骏弘陶瓷原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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