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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329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3071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25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少波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锦华对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富英对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锦华、张富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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