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开环罚字〔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久拖不验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试生产;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0 |
决定机关 | 大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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