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一稽罚[2020]31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蓝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记字第70号凭证中入账了由温州市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076284,服务名称:咨询费,金额87184.47元,税额2615.53元,价税合计89800.00元。)1、物流:据你公司法人代表林军珍陈述,上述业务是为增加公司凝聚力向陈水妃(时任温州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购买公司培训课程套餐,任选时间可培训100人次,并与温州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提供了部分培训的照片,员工培训的出差单、住宿交通费发票,温州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明与你公司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说明。2、资金流:发票款项在签合同时,林军珍以现金先行全额垫付给陈水妃,取得发票后向公司财务报销。经查2018年7-12月企业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公司与温州市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水妃之间有资金回流情况。3、票流:据林军珍陈述,发票是对方邮寄至林军珍处,后林军珍向公司财务报销入账。4、检查人员在2019年12月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为补开正确的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一份由温州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89800.00,名称为咨询费,发票号码033001800104,发票代码94623100),并对账务进行了相应处理。综上所述,你公司相关业务没证据证明不真实,但你欧诺公司应当知道陈水妃提供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而没认真核实并接受入账列支成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处罚决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主动与对方公司取得联系重新开具发票,减轻了危害后果,对你公司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0 |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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