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公罚〔2019〕11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智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文号:杭江卫公罚〔2019〕1136号第1页,共2页被处罚人:杭州智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4GN3L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2001-2021室、2023室法定代表人:谢炳寅,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5********4315,联系电话:137324705392019年7月29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2001-2021室、2023室的杭州智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店长丁真英的陪同下,对待用的茶杯、毛巾、床单进行采样后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8月14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201900333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02房毛巾细菌总数3.1*102CFU/25cm2,该样品细菌总数不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2019年8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公共用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1、公共用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报告等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9〕11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第2页,共2页述和申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8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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