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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61****82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7633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1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一、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士峰支付租赁费、安装运输费、人员工资合计98,333元,以上述款项98,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向史士峰支付自2018年9月3日始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史士峰对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史士峰请求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安装运输费和人员工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提起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标注05301-053101,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愿撤回上诉处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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